为加快我市招商引资一号工程战略的实施,加快实体经济的发展,加快经济综合实力的增强,必须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浙商来建创业,特制定如下意见:一、加大对引进企业的扶持力度(一)适用范围
建德市外投资者在建德市注册登记,进行税务登记,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本市项目准入时承诺的亩均投入、亩均税收和容积率等准入条件要求的工业、农业、三产服务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等企业。(二)扶持标准1.内资企业扶持的标准(1)农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前3
年给予100%额度的专项资助,第4年至第5年给予50%额度的专项资助。(2)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自取2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前3
年给予100%额度的专项资助,第4年至第5年给予50%额度的专项资助。(3)科技项目设备投入500
万元(含)以上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入驻我市,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我市实施,或市外国家级的研究所、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运行一年以上且设备投入达300
万元(含)以上的,除享受第一类优惠外,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资助再延长一年。2.外商投资企业扶持标准(1)实际利用外资在100
万美元(含)以上企业,在按投资额对照享受上述政策年限的基础上,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额度专项资助相应再延长1年。
(2)鼓励民营企业与境外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企业,民营企业可以货币、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可以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也可以股权、债权等出资。民营企业以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投入,评估增值部分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凡合资合作期限在10
年以上,且实到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可以给予奖励。
(3)鼓励外方增资扩股。支持具有先进技术、品牌、管理水平的合资企业的外方进一步加大资本投入,提高持股比例。鼓励合资企业的外方通过注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增资扩股,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加快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品牌附加值。
(4)鼓励实行兼并收购。支持境外企业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兼并或收购我市民营企业股权,在我市设立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对民营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重新评估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价值,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可以给予奖励。3.以上企业投资强度在享受政策年限内达到规定指标比例150%以上的,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额度专项资助相应增加1
年。4.我市企业吸引市外企业或个人实施收购兼并、增资扩股,且重组后企业注册登记地仍在我市的,可按外来股权比例享受以下政策:
(1)新注册登记后,三年内,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环比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增幅的部分,其本市留用部分的100%由市财政予以扶持;第四、五年,以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额为基数,环比增长15%以上部分,其本市留用部分的50%由市财政予以扶持。(2)企业兼并重组后,在地址不变的前提下,被兼并重组企业的房产证、土地证、契证、用水、用电和排污总量,以及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纳污、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和相关股权转让,均不征收营业税,并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被兼并重组的中小企业原有房屋、土地应缴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用作扶持。
(3)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工业方面优惠政策,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被兼并重组后实行产业转型的,可享受我市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相关政策。被兼并重组后符合企业上市条件的,参照我市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给予扶持。
5.引进属高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装备制造业等新兴产业,税收贡献大或是其他符合本市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个案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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