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快景德镇陶瓷产业发展升级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加快我市实施科技创新战略,推动陶瓷产业技术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规范和加强陶瓷产业技术创新和研发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陶瓷科技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并归口管理的景德镇市陶瓷产业技术创新和研发补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陶瓷行业科技创新、创意等活动。
第三条 陶瓷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依法管理,公开透明;权责明确,规范运行;集中财力,聚焦重点;科学安排,统一管理;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市财政局
1.会同市科技局确定支持的重点方向,共同对拟立项支持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对陶瓷科技专项资金计划草案进行合规性审查;
2.会同市科技局下达陶瓷科技专项资金计划预算;
3.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4.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5.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其它职责。
(二)市科技局
1.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统一受理陶瓷科技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申请;
2.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评估;
3.组织编制陶瓷科技专项资金计划草案;
4.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陶瓷科技专项资金计划预算;
5.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6.负责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日常监管;
7.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其它职责。
第五条 陶瓷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1.组织计划项目实施,落实计划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2.根据签订的计划项目任务书要求合理合规使用项目资金,并独立核算;
3.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4.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
5.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其它职责。
第三章 经费使用补助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陶瓷科技专项资金使用补助范围:主要用于支持陶瓷产业及设备与辅助配套领域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成果转化,以及陶瓷创意、文化传承发展等方面的创新创意活动,重大的陶瓷科研、成果转化、创新孵化平台建设和用于超过以及不超过4%的评审调研管理经费。陶瓷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陶瓷及其配套企业,及企业牵头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市内技术支撑单位、重大平台的建设单位。
第七条 陶瓷科技专项资金补助方式为事前补助,即项目立项后,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补助,并以此带动其它资金对项目的投入。
第八条 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计划的编制程序
第九条 陶瓷科技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立项程序:发布征集通知、申报受理、评审论证与考察、立项审定、会签下达、任务合同书签订。
第十条 发布征集通知。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全市陶瓷产业发展目标及战略重点,结合陶瓷产业发展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布局,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面向全市范围内公开发布项目征集通知。征集通知在景德镇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公布,公开向社会征集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受理。根据年度陶瓷科技专项资金计划征集通知要求,经县(市、区)或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其统一将所申报的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大型企业可直接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建立陶瓷科技专项资金计划项目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制度。
(一)专家评审考察。在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的基础上,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具体实施。专家评审采取专家评审(论证)会等方式,专家评审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项目评审的组织形式 。
(二)行政决策。市科技局以专家评审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对拟立项项目抽取部分进行现场考察;市科技局召开主题会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合规性审核。市财政局对市科技局拟定的陶瓷科技专项资金计划预算草案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下达陶瓷科技专项资金计划预算。
第五章 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建立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科技专项资金安排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提交绩效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市科技局应当对项目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市财政局根据情况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
第十六条 计划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前提出变更申请(延期/终止),项目主管部门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报市科技局核准。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仍未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的,市科技局将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项目单位,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终止项目,收回补助资金的方式,取消其今后三年内申请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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