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通知》(中发〔2016〕4号)、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16〕24号)等精神,
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市经济转型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现结合我市实际,
就加快全市创新驱动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
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新思想、
新论断、
新要求,
全面落实全国、
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强创新体系建设,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
以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重点,
把科技创新摆到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推动我市创新驱动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
基本形成要素完备、
配置高效、
协调发展、
充满活力的自主创新体系,
创新驱动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
力争建成豫西南重要的自主创新高地。
全市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比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专利总量和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保持省直管县(市)前列,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33%,
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
加快确立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力争实现全市省级创新龙头企业零突破,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0家,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数量达到200家;
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到50家;
众创空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
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平台达到10家。
三、具体措施
(一)壮大科技创新主体
1.
实施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工程。
建立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库,
围绕我市生物医药、
装备制造、
现代陶瓷、
电子信息、
能源化工、
汝绣纺织等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
优先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内遴选一批创新发展能力强、
引领作用大、
研发水平高、
发展潜力好的企业进入创新企业培育库,
并重点扶持其发展为省级创新龙头企业,
对通过认定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
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加快引进培育科技型企业。
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招商引资力度,
通过政策引导、
招商选智等方式,
加快引进一批科技型企业。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
围绕新能源、
生物医药、
电子信息等潜力大、
成长快、
爆发力强、
附加值高的新兴产业,
培育一批具有带动作用、
创新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严格落实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激励企业创新的相关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企业,
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实施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
围绕我市着力发展的主导产业、
支柱产业、
新兴产业,
选择一批对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创新发展能力强的创新型企业,
进行重点培育,
力争形成一批产业突出、
行业引领能力强的创新型企业群体。
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围绕我市重点行业和新兴产业,
探索中小企业产学研联合创新的路径和方式,
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各类技术创新活动,
培育一批“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特”“小而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不断增强全市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市科技、
税务、
财政等部门严格落实相关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培育发展“科技小巨人”企业。
围绕新能源、
电子信息、
装备制造、
生物医药等领域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遴选工作。
鼓励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创新能力强、
成长速度快、
发展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成为省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对通过省级备案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鼓励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
创新能力强、
成长速度快、
发展前景好的省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发展成为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
对通过省级备案的“科技小巨人”企业,
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培育科技创新创业平台
1.
加快建设研发中心。
引导和支持企业建设研发中心,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重点实验室、
院士工作站等,
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
2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重点实验室,
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
50万元奖励;
对新组建的院士工作站,
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2.
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积极培育和建设一批创业咖啡、
创新工场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打造低成本、
便利化、
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众创空间,
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
20万元奖励。
3.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鼓励各类园区、
企业,
自建、
联建或引进高水平科技企业孵化器。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
30万元奖励。
4.
积极发展农业科技园区和“星创天地”。
加快全市农业现代化步伐,
支持各类农业园创建成为农业科技园区。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农业科技园区,
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
20万元奖励。
以农业科技园区、
农业企业等为载体,
积极支持“星创天地”建设,
打造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
省级“星创天地”,
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
10万元奖励。
(三)培育引进创新引领型人才
1.
培育创新型科技人才和团队。
加大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和团队培养支持力度,
对创新型领军人才给予长期稳定的支持。
以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院士工作站、
新型研发机构等为载体,
鼓励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
对被评为国家级、
省级创新型科技团队的,
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
10万元奖励。
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在省“中原百人计划”、
“河南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工程”背景下,
大力引进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两院”院士、
“千人计划”专家、
国家重大科技成果完成人等海内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
支持其带技术、
带成果、
带项目来我市开展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
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两院”院士和“千人计划”专家,
在我市新创办的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上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至少占股份30%),
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对河南省中原学者和“百人计划”人选在我市新创办的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上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至少占股份30%),
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四)深化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
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
以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
引导企业、
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开展协同创新,
形成产业集群攻关和抱团发展的新格局,
进一步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引导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与省内外大学、
大型科研院所、
大企建立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并联合开展协同创新。
对牵头组建国家级、
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单位,
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
10万元奖励。
加强科研成果激励。
对于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的牵头单位,
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
50万元、
30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的牵头单位,
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
20万元、
10万元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外观设计金奖的,
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和外观设计奖优秀奖的,
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级专利奖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的,
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
10万元、
3万元、
1万元奖励。
3.
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我市企业与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技术研发的,
或者购买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或有效发明专利开展技术研发、
成效显著的,
优先推荐其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
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组织保障
(一)全方位加大财政科技投入,
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环境。
坚持把科技作为全市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
建立健全财政性科技投入机制,
加快建设以财政投入为引导、
企业投入为主体、
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二)强化协调联动。
建立市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的协调联动机制,
认真谋划布局,
定期研究解决科技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各乡镇、
街道、
产业集聚区要建立相应推进机制,
加强组织协调,
充分发挥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积极性,
在科技创新投入、
创新政策落实、
发挥创新平台和载体作用等方面形成市、
乡(镇)两级协同效应,
不断提高科技创新效能。
(三)推动科技创新政策落实。
建立由科技部门牵头,
财政、
税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全面落实国家现行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兑现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和技术贸易税收优惠等政策。
各相关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
明确任务和责任,
确保落实到位。
五、附则
(一)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之前文件所列奖励标准与本文件不同的,
以本文件为准。
(二)同一单位和个人就同一事项同一年度符合多项奖励的,
按照就高原则奖励。
(三)该文件所列奖项资金从预算安排的科技计划项目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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