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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2017-09-26
1.增值税。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增值税市以下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20%),实行先征后奖。
2.企业所得税。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32%),实行先征后奖。
3、营业税。进区工业生产性企业,自成立起5年内,营业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的25%奖励给企业(按现行财政体制,营业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80%),实行先征后奖。
4.房产税。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自建或购买的办公和生产性用房,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市以下留成部分,自企业投产后5年内,按年度全额返还(按现行财政体制,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80%),实行先征后奖。
5.各项规费。免收建设过程中市权范围内的一切行政规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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