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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产业园概况
  2017-09-27
一、支持家电产品销售
1.在宿迁市范围内,对用户购买在宿迁生产的白色家电产品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对壁挂式空调、冰箱(含冰柜)和洗衣机价格在3500元以下、落地式空调4000元以下的,每台补贴100元;对壁挂式空调、冰箱(含冰柜)和洗衣机价格在3500元(含)以上落地式空调4000元(含)以上的,每台补贴200元。对家庭用中央空调,每台补贴售价的3%。对微波炉价格在500元以下的,每台补助40元;500元(含)以上的,每台补助60元;在300元以下的每台补助20元;300元(含)以上的每台补助40元。其他家电补贴标准另行制定。具体补贴方式为:由经认定的白色家电生产企业各销售网点按照上述补贴标准对用户进行让利销售,各销售网点凭销售发票、用户身份信息等凭证到所在财政部门领取补贴。具体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同明确销售网点,制定实施细则,实施补贴工作。
2.对苏北地区的淮安、连云港、盐城、徐州四市以及鲁南地区的临沂、枣庄、济宁、菏泽四市,按照落户宿迁的白色家电生产企业在上述地区的大型商用中央空调产品年开票销售额的0.5%进行补贴。补贴每季度实施一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市财政部门将补贴款拨付给白色家电生产企业。
二、支持中央空调销售
1.在宿迁市范围内,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使用落户宿迁的白色家电生产企业的大型商用中央空调产品(包括:余热利用中使用的供热供冷设备、冷冻冷藏设备和工业生产中使用的冷却设备,下同)。对工业企业安装使用或现有公共建筑改造使用白色家电生产企业生产的大型商用中央空调产品的,参照市地产品销售奖补政策给予适当补贴,其中:对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补贴售价的2.5%;对价格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补贴售价的2%;对价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售价的1.5%。对全市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通信、交通运输等公共建筑,凡安装使用白色家电生产企业生产的大型商用中央空调产品,参照上述补贴标准,适当减免市权范围内的相关规费。
三、支持降低物流成本
1.每年从市水运和物流发展资金中切块800万元,专项用于对落户宿迁的白色家电生产企业运输补贴。
2.支持建立展示平台。对白色家电生产企业在宿迁市范围内建立的固定场所展示销售中心,年销售额超过300万元(含)的,按销售额的3%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3.支持拓展销售渠道。对落户宿迁的白色家电生产企业产品新进入宿迁市范围内大型商场、超市等销售渠道,实现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含)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促销服务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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